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三章 搜寻援救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三章 搜寻援救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指派的现场负责人未到达现场的,由第一个到达现场的援救单位的有关人员担任现场临时负责人,行使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并负责向到达后的现场负责人移交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