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三章 搜寻援救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三章 搜寻援救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现场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抢救幸存人员;
(二)对民用航空器采取措施防火、灭火;
(三)保护好民用航空器失事现场;为抢救人员或者灭火必须变动现场时,应当进行拍照或者录相;
(四)保护好失事的民用航空器及机上人员的财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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