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积极行动配合完成搜寻援救任务,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积极履行职责或者不服从指挥,致使损失加重的;
(三)玩忽职守,对民用航空器紧急情况判断、处置不当,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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