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四十七条 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