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四十五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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