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四十三条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实行近地表处置。
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集中的深地质处置。
α放射性固体废物依照前款规定处置。
禁止在内河水域和海洋上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