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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