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四十条 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