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