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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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
国家支持开展放射性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具体办法由国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不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在进行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核设施安全...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进口核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没有相应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采用...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外围地区应当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并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制度。
核设施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核设施退役计划。
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当预提...
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
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铀(钍)矿的流出物和周围的环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应当建...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制定铀(钍)矿退役计划。铀矿退役...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四十条 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四十三条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实行近地表处置。
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集中的...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核设施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条件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需要,在...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四十五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四十六条 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四十七条 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批准,核设施营运单位擅自进行核设施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的,由国...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放射性废物和被...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军用设施、装备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由国务院和军队的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物质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