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