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国家支持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