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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