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