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