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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