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