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对放射性污染实施监测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