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