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