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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