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核设施退役计划。
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设施主管部门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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