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