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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