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外围地区应当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