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进口核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没有相应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采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