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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