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