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物质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