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军用设施、装备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由国务院和军队的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