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制定铀(钍)矿退役计划。铀矿退役费用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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