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应当建造尾矿库进行贮存、处置;建造的尾矿库应当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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