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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