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19-04-03 共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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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