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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