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