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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