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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