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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