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