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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