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