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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