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