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