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