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