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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