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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