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