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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