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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