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