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