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